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V-112-訴-596-202412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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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育聖 訴訟代理人 林芥宇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3,6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273元,上訴人僅繳納16,350元,尚有76 ,923元(93,273-16,350=76,92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