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MLDV-112-訴-611-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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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劉萬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劉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坤正 被 告 劉坤明 劉坤清 曾天來 訴訟代理人 張清順 被 告 劉新宗 劉銘楓 劉新登 劉新寶 兼訴訟代理人劉新祿 被 告 劉建祥 劉滿富 劉順妹 王扐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發 被 告 劉雙喜 劉福秋 劉新水 劉紹辰 劉坤輝 前列劉坤清、劉雙喜、劉福秋、劉新水、劉紹辰、劉坤輝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寶玉 被 告 劉新祿 劉志祥(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嬌(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芬(即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志祥、劉雪嬌、劉雪芬為被告劉天順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天順於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 民國113年6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劉志祥、劉雪嬌、劉雪芬,有卷附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為憑。茲因繼承人劉添順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命其為劉志祥、劉雪嬌、劉雪芬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