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MLDV-112-重訴-35-2024101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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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鵬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莉婷 林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 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柒佰捌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第77條之2第2項(按: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起訴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本件於112年12月1日前即已繫屬,故本件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不分起訴前、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均不併算其價額)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112年5月18日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林莉婷至少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782,000元,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起訴狀送達對造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本院尚未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前,上訴人於112年8月24日、112年11月9日變更、追加聲明,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林莉婷、林世寶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967,000元,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林莉婷、林世寶應協同辦理清算出賣如附表編號4至6、9所示土地類似合夥關係之財產,並依清算結果,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於清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依前開規定,上訴人起訴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967,000元;至備位聲明之權利義務內涵,具財產權之性質,乃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無從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先位聲明之價額高於備位聲明,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9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703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97,921元,尚應補繳1,782元。 三、又本件上訴人上訴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9,967, 000元,及自108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前開核定為9,967,000元;備位聲明則追加為請求被上訴人應協同辦理清算出賣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3之土地之類似合夥關係財產,並依清算結果,應給付上訴人之金額,於清算完畢前,保留給付範圍之聲明,此部分之權利義務內涵,具財產權之性質,乃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無從衡量,故此部分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條12,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上開先位聲明之上訴利益高於備位聲明,準此,本件上訴利益應以先位聲明9,967,000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554元,上訴人未為繳納。 四、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土地(新竹縣竹東鎮) 1 柯子湖段2-83地號 2 柯子湖段2-84地號 3 柯子湖段2-85地號 4 柯子湖段77-2地號 5 柯子湖段77-3地號 6 柯子湖段80-1地號 7 頭重埔段124-4地號 8 頭重埔段124-22地號 9 頭重埔段319-5地號 10 二重埔段249-19地號 11 二重埔段255-11地號 12 二重埔段273-15地號 13 二重埔段273-1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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