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MLDV-112-重訴-83-20241120-5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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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羅富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欣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83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楊羅富貞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業於同年11月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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