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MLDV-112-重訴-95-2025021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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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錦源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 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並應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及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書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