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2-重訴-95-202502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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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錦源 江秋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瑋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上訴人王詩瑋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訴利益係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是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1號民事裁定參照)。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之。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上開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復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訴,其聲明 為:㈠確認上訴人王詩瑋執有以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名義為發票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至8之本票債權及之利息債權,均對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不存在。㈡確認上訴人王詩瑋執有以上訴人彭錦源名義為發票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至27之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對上訴人彭錦源不存在。㈢確認上訴人王詩瑋執有以上訴人彭錦源名義為發票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8至29之本票債權利息債權,均對上訴人彭錦源不存在。㈣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504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又本件繫屬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修正施行前,依前揭說明適用修正前規定,附帶請求票據孳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起訴聲明㈠至㈢訴訟標的價額即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5,232,572元,聲明㈣則以系爭執行程序債權本金35,232,572元核定其價額,經核上開起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依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起訴主張之事實,均係因同一債權涉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232,572元。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均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彭錦源 、江秋香就其敗訴部分即附表二、三所示本票及其強制執行程序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如附表二、三所示合計為20,127,810元(計算式:19,209,362元+918,448元=20,127,810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1,466元;上訴人王詩瑋就附表四所示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如附表四所示為2,025,552元,依系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元。玆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彭錦源、江秋香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利息 1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1,245,000元 109年8月28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2,569,992元 109年8月3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3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171,420元 109年9月8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4 彭錦源、江秋香 TH474546 300,000元 109年9月19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5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2,347,200元 109年9月29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6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253,410元 109年10月17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7 彭錦源、江秋香 TH474547 240,000元 109年10月20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8 彭錦源、江秋香 TH0000000 1,118,850元 109年11月5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9 彭錦源 TH0000000 100,000元 109年5月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0 彭錦源 TH0000000 1,000,000元 109年5月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1 彭錦源 TH0000000 1,000,000元 109年5月6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2 彭錦源 TH0000000 2,000,000元 109年5月14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3 彭錦源 TH0000000 2,900,000元 109年5月20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4 彭錦源 TH474536 2,518,000元 109年5月26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5 彭錦源 TH474537 785,000元 109年6月9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6 彭錦源 TH474541 1,944,000元 109年6月17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7 彭錦源 TH474538 4,500,000元 109年6月2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8 彭錦源 TH474539 4,500,000元 109年6月2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19 彭錦源 TH0000000 1,181,900元 109年7月2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0 彭錦源 TH474542 1,425,800元 109年7月30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1 彭錦源 TH474544 250,000元 109年8月21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2 彭錦源 TH0000000 50,000元 109年8月25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3 彭錦源 TH0000000 500,000元 109年9月5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4 彭錦源 TH0000000 720,000元 109年9月5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5 彭錦源 WG0000000 103,000元 109年10月6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6 彭錦源 TH0000000 103,000元 110年3月2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7 彭錦源 TH0000000 103,000元 110年3月25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28 彭錦源 WG0000000 1,200,000元 110年2月9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29 彭錦源 WG0000000 103,000元 110年5月27日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合 計 35,232,572元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票面金額 1 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本票 1,245,000元 2 判決附表一編號2所示本票 2,569,992元 3 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本票 171,420元 4 判決附表一編號4所示本票 300,000元 5 判決附表一編號5所示本票 2,347,200元 6 判決附表一編號7所示本票 240,000元 7 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本票 1,118,850元 8 判決附表一編號15所示本票 785,000元 9 判決附表一編號17所示本票 4,500,000元 10 判決附表一編號18所示本票 4,500,000元 11 判決附表一編號19所示本票 1,181,900元 12 判決附表一編號21所示本票 250,000元 合 計 19,209,362元 附表三: 編號 項目 債權總額 (判決附表五債權總額欄所示) 110年7月20日至112年11月15日(即起訴日)之16%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彭錦源、江秋香上訴利益(計算式:債權總額-110年7月20日至113年4月15日利息+左欄利息) 1 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示本票 955,619元 218,440元 916,603元 2 判決附表一編號16所示本票 1,926元 446元 1,845元 合 計 918,448元 附表四: 編號 項目 本票票面金額 王詩瑋上訴利益(計算式:本票票面金額-附表三所示彭錦源、江秋香上訴利益) 1 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示本票 1,000,000元 83,397元 2 判決附表一編號16所示本票 1,944,000元 1,942,155元 合 計 2,025,5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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