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2

案號

MLDV-113-亡-1-20241002-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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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元貴 相 對 人 謝氏壬妹 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謝氏壬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失蹤前 戶籍地址: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公鈸三十八番地)於民國92年11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為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共有人,經聲請人即其他共有人就上開地號之土地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訴訟,該案件現以112年度訴字第134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於本院繫屬中,因聲請人於上開事件中依本院通知調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惟僅查得相對人出生之戶籍記載及於民國85年11月1日變更出生別(見本院卷第29頁),而經苗栗○○○○○○○○○回覆之函文所示,查無相對人光復後最新戶籍謄本或已死亡之除戶謄本,而依相對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應已現於生死不明之狀態數十年,爰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戶手抄戶籍謄本、本院112年10月16日苗院漢民睦112訴134字第31036號函、苗栗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另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以113年度亡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為憑。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符,應予准許。參酌前開手抄戶籍資料可知:相對人於日據時期設籍於新竹州苗栗郡公館庄公鈸三十八番地,嗣於85年11月1日變更出生別,惟於完成變更後即未再有異動紀錄;是堪應認85年11月1日相對人尚生存,翌日即85年11月2日起行方不明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7年,仍未尋獲,且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相對人於失蹤屆滿7年之92年11月2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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