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MLDV-113-亡-10-20241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吳明 相 對 人 黃新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新堂(男、民國0年00月0日出生、失蹤前戶籍 地址:新竹州竹南郡頭分庄東興四百五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7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本案適用之法律條文: 1.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 2.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項) 3.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