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MLDV-113-亡-5-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定一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杜金流 失蹤前戶籍地址:新竹州竹南郡後龍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杜金流(男、明治21年「即民國前24年」4月9日出生)於民國50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杜金流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杜金流(下稱杜金流)與聲請 人林定一(下稱林定一)為苗栗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經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杜金流之設籍資料,於日據時期手抄戶籍謄本內載明杜金流於40年6月15日遷出行方不明,失蹤已逾70年,聲請人欲請求分割上開共有物,為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宣告杜金流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此為民國71年1月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手抄本戶籍資料、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函詢苗栗○○○○○○○○提供杜金流最新戶籍謄本及是否有繼承人生存,如有請檢送該人之戶籍資料,惟查函覆之資料,日治時期及光復後均無杜金流死亡資料或尚有生存之法定繼承人,僅於全戶動態記事欄內載明杜金流於40年6月15日遷出行方不明(參卷第31、35-43頁),又杜金流如仍生存,現已為137歲,超過人均壽命甚多,現尚生存之可能非事理之常,且經本院於113年5月10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杜金流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杜金流於失蹤屆滿10年之50年6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杜金流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