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0-28
案號
MLDV-113-全聲-3-20241028-2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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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定台 蔡芝珍 蔡丕成 蔡淑威 陳蔡淑幸 蔡淑鸞 蔡念中 共 同 代 理 人 蔡銘書律師 相 對 人 郭永昇 郭麗娟 郭書荏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ㄧ三年度全字第一一號假 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1 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查核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