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0-17

案號

MLDV-113-全-2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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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相 對 人 徐海文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再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復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另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法院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上開「假扣押之原因」,雖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為限,然仍須符合同法第523條第1項所定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始足當之(最高法院民國103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109年4月6日向伊借貸新臺幣( 下同)27萬元,並簽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下稱借據)、農業發展基金貸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切結聲明書(下稱切結書),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4月6日至114年4月6日,分60期清償,每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據第3條、第4條),利息則以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減)碼年率標準計算(目前為百分之一點九一五)(借據第5條第1項),且若相對人有任一宗對伊之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情事,視為全部到期(約定書第6條第1項第1款)。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支付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百分之三點三0九)加1成計算(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之遲延利息,與以上開遲延利息依同一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借據第5條第2項);逾期超過6個月者,應支付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8成計算(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五六二)之遲延利息,與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八十計算(即週年利率四點七六四九六)之違約金(借據之特約條款第1項),伊並已將借款金額全數匯入相對人帳戶。詎相對人自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還款(最後利息收訖日為113年4月6日),依約定書所載條款,相對人自斯時起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本金5萬4,000元。經伊多次催討,相對人卻置之不理,伊更聽聞相對人正嘗試隱匿財產,是若不予假扣押,伊之債權日後將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爰依法聲請假扣押並願供擔保等語。並聲明:㈠請准聲請人以2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5萬6,463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  ㈠請求之原因:   聲請人已提出全國農業金庫利率表、借據、約定書、切結書 、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頭份鎮農會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下稱催收紀錄表)各1份(均附於全字卷),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  ㈡假扣押之原因:   聲請人固提出催收紀錄表1份、113年6月20張貼催收通知照 片2張、寄送催收文件之掛號郵政回執影本6張(均附於全字卷)為證。但卷內並未有聲請人所稱相對人正在試圖隱匿財產之事證。又聲請人曾催討債務,相對人置之不理,至多僅屬債務不履行狀態之展現。況依卷內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於全字卷)所示,相對人自112年8月19日起即入監服刑迄今,故甚難僅因相對人至今未能結清債務,即認相對人此舉等同已陷於無資力狀態,或有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行為,令聲請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聲請人此部分難謂已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㈢綜上,本件因相對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依首揭法律規定及 裁定意旨,本院無法因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即得准許聲請人前揭聲請,聲請人前揭聲請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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