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MLDV-113-勞執-9-2024120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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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葉月雲 相 對 人 喜盈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13年10月24日勞資爭議 調解第二次紀錄調解成立結果欄中成立內容所載第1項「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0,000元作為本案和解金,本和解金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申請人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葉月雲。」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 係協會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乃為相對人同意就聲請人請求之108年10月至113年3月間平日延長工時、休假日、特休未休、病假及一例一休等工資及勞退帳戶提撥差額等,給付共新臺幣(下同)190,000元,而於113年10月31日前一次匯入聲請人帳戶之方式給付等語,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 關係協會113年10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為證,是相對人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於113年10月31日前依兩造間調解成立之結果履行,應堪認定。又本件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