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V-113-勞補-102-2025010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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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蕭方宜 潘幸子 劉孟聰 彭詩茹 張達強 陳仁宗 吳毓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享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7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資遣費等合計新臺幣(下同)3,585,6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0元(計算式:36,541元1/3=12,1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錦水溫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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