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MLDV-113-勞補-78-202410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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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廖家康 被 告 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歆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利綠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25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如附表為263 ,9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250,000元 250,000元 2 利息 250,000元 108年1月31日 113年8月26日 (5+209/366) 1% 13,928元 合計 263,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