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V-113-勞補-82-20241231-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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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2號 原 告 許建發 被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加班費 、特休未休工資、國定假日工資、一般薪資差額、預告期間工資 、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因合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另關於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 因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從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計應分徵收如附表 所示之裁判費之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等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屬於工資、退休金部分請求之金額 (A) 左列之請求應徵之裁判費金額 (B) 左列之請求,得暫免 徵裁判三分之二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C) 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應徵裁判費金額 (D) 應徵裁判費金額 (F) 12,000元 1,000元 333元 3,000元 3,333元 備註:應繳金額(F)=(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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