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勞補-85-2024103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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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張志煒 被 告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 二、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鍾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