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14
案號
MLDV-113-勞補-93-2024111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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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補字第93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剛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