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MLDV-113-勞補-98-2024120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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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平國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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