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1-09
案號
MLDV-113-勞補-99-2025010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9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