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
日期
2024-11-05
案號
MLDV-113-勞訴-20-20241105-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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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告 彭達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區營運處」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 栗區營業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113年度勞訴字第20號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