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MLDV-113-勞訴-38-2025032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朱麒方 張傳國 張奕傑 葉孟奇 連偉鈞 許志春 魏國正 林開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上午11時,在 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