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MLDV-113-司促-4238-202410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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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林家溱 上列異議人與債務人林秀美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11 3年8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促字第4238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9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13年8月21日針對本院113年8月1日所 為之裁定提出異議,但未自行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2日送達異議人,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逾期未補正,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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