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V-113-司促-4915-20241118-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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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花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債務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 相對人承韻洋行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解散,經債權人陳報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為許耀璋,惟許耀璋設籍於臺北○○○○○○○○○,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