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4
案號
MLDV-113-司促-6507-202410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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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 債 務 人 葉沛瀅 劉慶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1,862,94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1,569,23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79,48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2,050,38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