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V-113-司促-7135-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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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清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益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益洲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王益洲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臺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