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MLDV-113-司促-7475-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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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債 務 人 施翊瑩 萬昞宸 一、上列債務人施翊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6,662 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即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3月18日),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息即百分之3.6399,並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即114年3月19日起),改按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8成計息即百分之5.9562,並以該利率8成即百分之4.76496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萬昞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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