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1

案號

MLDV-113-司促-7494-202411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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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文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577元,及自99年3 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呂文智前於民國93年8月2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6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577元,並自99年3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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