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V-113-司促-7970-202411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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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靖萍 劉錫儒 黃淑玲 一、債務人黃靖萍、劉錫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1,579元 ,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靖萍、黃淑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240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靖萍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08年8月28日邀同債務人劉錫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並依該借據撥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81,715元整,並約定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緣債務人黃靖萍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於110年8月23日邀同債務人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並依該借據撥款3筆,合計借款本金128,24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三)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五)詎債務人黃靖萍自民國113年08月01即未依約履行債務,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其中邀同債務人劉錫儒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71,579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邀同債務人黃淑玲為連帶保證人之借款,迄今尚欠本金128,240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二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79元 黃靖萍、劉錫儒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128240元 黃淑玲、黃靖萍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79元 黃靖萍、劉錫儒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28240元 黃淑玲、黃靖萍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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