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7

案號

MLDV-113-司促-8130-202411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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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羅文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99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文廷前於民國107年0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5,992元,及自民國113年04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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