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MLDV-113-司促-8219-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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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盧紀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陳盧 紀美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111年2月15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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