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19
案號
MLDV-113-司促-8401-202412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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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冠宏 債 務 人 伊瑪格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政宇 債 務 人 鍾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610,156元, 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其中2,610,15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㈡其中5,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本件聲請業經債權人 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