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3-司促-8565-2025030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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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詹佲勳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柯誌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柯誌恆發支付命令,惟未據繳納 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致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形。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於114年1月5日送達,惟其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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