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4
案號
MLDV-113-司促-8696-202501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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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建 銘目前設籍於彰化縣福興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