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V-113-司促-8811-2025012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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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聰耀 債 務 人 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傅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人 、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漢謙即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486,01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前就讀亞洲大 學時,邀債務人傅燈河、劉碧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九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78,34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二)依 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 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 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 繼承人)自113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 欠486,0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 保證人傅燈河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死亡,債務人傅 淑琴(即傅燈河之繼承人)、傅淑媛(即傅燈河之繼承 人)、傅景楠(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聰耀(即傅燈河 之繼承人)、陳友澤(即傅燈河之繼承人)、陳漢謙(即 傅燈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傅燈河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傅雅筠(兼傅燈河之繼承人)、 劉碧 枝(兼傅燈河之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繼承系統 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