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MLDV-113-司促-8831-202502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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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康園大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順隆 以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彭運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 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4、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 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 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 正上開事項,該通知業於114年1月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