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V-113-司偵移調-473-20241205-1
字號
司偵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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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黃偉豪 熊宇凡 相 對 人 邱順陸 邱宇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 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 ,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