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V-113-司偵移調-617-20250220-1
字號
司偵移調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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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調 解 筆 錄 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調) 聲 請 人 王雅慧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33鄰歐香新城4 號 相 對 人 魏秀喜 指定送達地址: 苗栗縣○○鄉○○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司偵移調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劉碧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王雅慧 相 對 人 魏秀喜 調解委員 郭寬敏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不含汽車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金77,894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3月起,按月於每月1日前各給付貳萬伍仟元,至 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㈠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三 義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雅慧)。 二、聲請人王雅慧願於相對人給付第一項金額完畢後,撤回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案號:113年度立字第8 357號)(告知仍需向地檢署遞撤回狀,並以檢察官之准否為準) 三、兩造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立字第8357號刑事案件 所生之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何民事之主張。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王雅慧 相 對 人 魏秀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碧雯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