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MLDV-113-司催-115-20250107-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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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即陳徐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陳徐換所有之裕隆汽車製造股 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4張(股票號碼:79NZ-855217-4、80NZ-940812-5、81NZ-1038170-2、82NZ-1147769-2)為公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為證,惟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協議分割股票之協議書,以確認其死亡時,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及聲請人是否已因遺產分割取得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收受,惟迄今能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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