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V-113-司司-31-2025011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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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廖炎明 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原穎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第1 款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 聲報,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而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 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 號民事裁定參照)。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 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穎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 ,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清算完結,爰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 三、經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未依首揭規定提出清算期間之 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上開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機關核定稅額完畢通知書)等文件。經本院於113年12月19日命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1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25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