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9

案號

MLDV-113-司執-31454-20241119-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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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4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湯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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