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26
案號
MLDV-113-司家催-47-20241226-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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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邱正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邱正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邱正文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正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 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正文(男,民國00年0月0日 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業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4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3年3月4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並查詢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