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V-113-司家聲-230-20241209-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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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婚字第4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於113年10月8日確定。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113年度婚字第48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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