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MLDV-113-司拍-106-2024112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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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梁順華 相 對 人 劉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所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3年4月1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13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萬元,並約定 利息及違約金,如利息一期未繳視同借款到期,另於113年4月12日簽發票面金額25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於113年7月20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未獲支付任何款項,相對人尚積欠250萬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貸契約書、本票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9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7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南興段 1170 1723.52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南興段 1171-5 216.84 10222/21684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 南興段1170地號 員林村12鄰屯營54之3號 農舍、加強磚造、二層 一層:117.29 二層:117.29 騎樓:13.44 合計:248.0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