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司拍-107-202412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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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 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11萬元、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1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11年3月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644萬元,其 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日起至131年3月1日止,並約定利息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5,812,542元外,尚有利息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1 132 1/14 2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2 76 1/14 3 苗栗縣 苗栗市 維祥 維祥 698-17 86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91 苗縣○○市○○段○○○段000000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巷00弄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60.23 二層:63.92 三層:57.11 總面積:181.26 陽台:9.5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