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V-113-司拍-108-2024120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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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周淑玲 相 對 人 呂玉樑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將其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07年6月25日之消費性金錢借款,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抵押借款收據、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326 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海口 港子墘 949 3,78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