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V-113-司拍-112-2025010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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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盛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2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9年5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09年5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20萬元、450 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09年6月16日至129年6月16日及自109年6月23日至129年6月23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積欠6,105,020元暨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貸款契約書、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縣府 218 568.79 1538/100000 重測前:苗栗段891地號 2 苗栗縣 苗栗市 縣府 218 568.79 3713/100000 重測前:苗栗段891地號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7 苗栗市縣○段000地號 北苗里28鄰北安街158號3樓之5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三層:105.38 合計:105.38 陽台:11.62 1/1 重測前:苗栗段5702建號 共有部分:縣○段000○號、1,47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38/100000 2 563 苗栗市縣○段000地號 北苗里28鄰北安街158號11樓之1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2層 11層:182.1 合計:110.28 陽台:18.64 花台:1.26 1/1 重測前:苗栗段5738建號 共有部分:縣○段000○號、1,478.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71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