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MLDV-113-司拍-119-20250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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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白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 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77萬元、24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6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分別於106年12月15日、106年12月15日、112年3 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64萬元、51萬元、150萬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36年12月15日止、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36年12月15日止、自112年3月17日起至142年3月17日止,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經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403,028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郵局存 證信函用紙暨掛號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五)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段 866 1,562.98 26/1583 2 苗栗縣 苗栗市 建功段 867 65.61 165/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64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6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6層 總面積:83.01 陽台:9.09 1/1 共同使用部分: 建功段572建號193.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14/10000 建功段573建號1,41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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