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MLDV-113-司拍-123-202501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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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傅懋良 相 對 人 黃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 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未約定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於109年9月16日、113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共 500萬元,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另經本院調取上開支付命令卷宗核閱屬實。又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中山段 386 127.06 1/1 2 苗栗縣 通霄鎮 中山段 387 354.4 1/1 3 苗栗縣 通霄鎮 中山段 388 150.28 2/5 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 1層:94.5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