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MLDV-113-司拍-125-20241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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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憶珊 相 對 人 張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將其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3年6月5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9月4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本票、借貸契約書(兼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 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南段 619 5006.17 9/144 2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南段 621 1531.03 9/144 3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南段 622 331.52 1/4 4 苗栗縣 通霄鎮 通南段 625 2349.96 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