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V-113-司拍-127-20250331-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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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胡美晏 柳如芳 相 對 人 陳建軒即陳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新臺幣(下同)75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8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並約定 113年8月26日清償。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12月3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份市 觀音段 947 98.63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7 觀音段947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41.4 二層:49.12 總面積:90.52 1/1 重測前:興隆466建號